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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节(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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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请求:一、原告请求撤销原被告之间签署的《存量房买卖合同》;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二零一二年十月,原告与被告就园小区五号楼三单元六零一房屋达成易,并签订了《存量房买卖合同》,此后双方照合同约定履行了房屋割,原告支付了全购房款。

在收房后,原告偶然得知易的房屋曾经发生过凶杀案,并且一家五全都死在该房中,该房产为凶宅。

在双方易前,被告并未如实告知该房产曾发生过凶杀案,直至今日被告仍未主动告知相关况。

原告认为,被告故意隐瞒凶宅的事实,将房产卖给原告,构成欺诈,因此请求法院撤销双方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以维护原告的权益。

完毕!”方轶

“被告答辩。”女法官

“被告不同意原告是诉讼请求,首先,《存量房买卖合同》系双方自愿签署,不存在欺诈的况。

其次,在签署前房产中介已经介绍过房产况,被告也向原告介绍了房产的相关况,该房屋本不存在原告所说的凶杀案,也未现非正死亡的况,被告不存在欺诈行为。

最后,“凶宅”之说纯属封建迷信,法院不应支持。双方已经照合同履行完毕相关义务,为了维护易的稳定,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答辩完毕!”被告律师

“原告,行举证。”女法官

“第一份证据,双方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和房产证及税票,证明双方易房产的事实。

第二份证据,本地报纸刊登的园小区五号楼发生凶杀案的报,证明该房产曾发生过凶杀案。

因该案属于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侦办,我们无法取得相关证据,已经申请法院调取相关证据。

举证完毕。”方轶

“被告质证。”女法官

“第一份证据被告认可。第二份证据的证明目的不认可,该份报只是说园小区五号楼发生凶杀案,并未指明是六零一室发生的凶杀案,因此我们不认可。”被告律师

方轶早就预料到了被告律师会不认可第二份证据,现在就看法院依申请调取的证据了。

“被告是否有证据要提?”女法官没有见到被告提的证据,问

最后陈述

“没有证据。”被告律师

这也可以理解,毕竟提撤销合同的一方是原告,原告需要就被告存在欺诈行为提供证据予以佐证,被告只需要质证对方提的对自己不利的证据不成立即可。

“此前原告申请本院去县公安局调取证据,本院依申请调取了相关案件材料,案件材料显示,双方易的房产未发生过非正常死亡的况,凶杀现场为楼的小园……”女法官说完将相关证据给了原被告质证。

“该证据原告认可,但是据调取的证据显示,与易房产相连接的小园曾发生过凶杀案,一共死了六个人,一家五加凶手一人。

该小园系被告一家实际使用,而且相对独立,有别于公共场所,是买房时开发商附赠的台改造的,应作为房的整看待。

虽然凶杀案不是发生在房,但是发生在与其相连,且相对独立,被告独用的小,原告买房也是看中了该园的使用功能,因此不能将两者割裂对待。

质证完毕。”方轶

听完法官的话,方轶的大脑就在飞快的思考着,之前他与李斌谈案时,没有追问案发现场到底是在室还是在小,他本能的认为应该两者都有。现在法官调取证据后,明确事发现场不在室,这让方轶到很被动。

不过当他看到室和小园的平面图时,他灵机一动,两者是连通的,而且是排他使用的,也就是说小园是由原业主专用的。从这一上看,似乎可以往一个整上靠,只要是被认定为一个整,这个案还是有机会的。

“被告对该证据认可。小园并不在被告售的房产面积,《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售面积也不包括小园,因此被告不构成欺诈。”被告律师微笑着看向对面的原告席,心:小样,还想跟我斗,连案发现场都不知在哪,还想赢案梦去吧。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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