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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节(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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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连元当不认罪,让方轶有些意外,之前他去见钱连元时,钱老爷可是认罪态度很好的。或许是在会见时,钱老爷听了方轶的无罪辩护方案后,幡然醒悟,又或者是钱老爷怕辣椒、老虎凳之类的上,来了个好汉不吃前亏,是怎么回事也只有他自己清楚。

“公诉人是否需要就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讯问被告人。”胖法官问

“不需要询问。”宋监察员心中这个恨,早知你不认罪,就应该把建议刑期改成六个月。

“被告人的辩护人是否需要向被告人发问?”胖法官看向方轶

“需要。”方轶看向钱连元:“被告人,事发当天被查时,你开的是什么车?”

“四个的电动车,我了二万多在店里买的。”钱连元说话很有底气,不知是豁去了,还是觉自己有理,说话腆迭肚。

“你买电动车时,有没有人告诉你,你买的四电动车属于机动车?”方轶问

“没有。满大街都是没牌的四电动车,我们都叫它老年代步车,不拿它当机动车。”钱连元

“有没有门找过你,要求照机动车的标准对电动车理,上牌照?”方轶继续问

“没有。从来没有人找过我。卖车的也没说要上牌照。”钱连元

“你是什么工作的?”方轶问

“退休前我是公司里的大货车司机。”钱连元

“作为一个老司机,你认为四电动车是机动车吗?”方轶问

“这哪能算机动车啊,我开了一辈车,什么是机动车还是很清楚的,我买的四电动车充其量也就是个大玩,算不上机动车。只能短途代步,跑不远,也跑不快,不是机动车。”钱连元大声

方轶停止了提问,看向胖法官:“我问完了。”

面请公诉人示证据。”胖法官

“第一份证据,鉴定报告,证明被告人驾驶的车辆为机动车,事发时被告人于醉酒驾驶状态;

第二份证据,被告人的供述,证明被告人当天早上喝了不少白酒,驾驶车辆前存在饮酒的况;

第三份证据,警制作的现场笔录,证明事发时,被告人存在酒后驾车上路的况。

完毕!”宋检察员

尽人事听天命

“被告对证据有什么异议?”胖法官问

“没有异议。”钱连元

“被告辩护人对证据有什么意见?”胖法官看向方轶。

“没有意见。”方轶

“被告辩护人有需要提的证据吗?”法官问

“没有证据。”方轶

这个案的关键与孙连鹏案一样,不在证据上,而在四电动车(老年代步车)是否属于机动车辆上。如果不属于机动车辆,自然就构不成危险驾驶罪。

“本案事实已经调查清楚,法调查结束,现在开始行法辩论。请公诉人和辩护人围绕争议事实和如何适用法律等问题行辩论。

请公诉人发表辩论意见。”法官

“我们认为,被告人构成危险驾驶罪,理由如

第一,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品以及行工程专项作业的式车辆。

经鉴定,被告人的电动车符合上述条件,属于机动车。

第二,门的现场笔录和鉴定结果,事发时被告人于醉酒状态驾驶机动车。

综上,本案中,被告人在醉酒的状态,驾驶四电动车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宋检察员

宋检察员说完,看了一对面的方轶:这次我们请鉴定机构行了鉴定,四电动车符合机动车的条件,属于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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