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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9节(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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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他被吓了一,后来他见我穿的不是警服,又一酒气,就让我拿证件,我没有证件,就把他踹倒了。”肖松

“你在实施抢劫行为时,手里有没有拿什么东西?”方轶问

“什么都没拿,当天晚上我跟几个朋友多喝了两杯,回家时天已经很晚了,路过公园旁的树林时,我知里面有人搞易,就是那德的易,就想去吓唬吓唬他们,钱。”肖松

“你在实施抢劫过程中,被害人是否有反抗的行为?”方轶问

“他用脚踢我,想跑,最后被我在了地上。”肖松

“你后来是怎么被抓?”方轶问

“我在街上走,突然警察就把我抓了,后来我才知是被害人报的警。”肖松

“审判,辩护人问完了。”方轶

行举证质证,检察员、辩护人、上诉人是否有新的证据需要提?”审判

“没有。”三方均

……

“法调查结束,现在行法辩论。

在辩论前,法提请控、辩双方注意,辩论应主要围绕确定罪名、量刑及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行辩论。

先由上诉人肖松行自行辩护。”审判

“我在抢劫时只是宣称是派所的,没有佩任何带有警察份的标志,一审认定我冒充警察抢劫,属于认定错误……”肖松

“上诉人肖松的辩护人发言。”审判

“辩护人认为,照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对于“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认定条件不应过于宽泛,而应以社会公众的一般认识为标准。

到本案,上诉人肖松只是称其是派所的警察,被害人在被抢劫时便对其份产生了怀疑,此后更是多次守候在案发地附近抓获被告人。由此可见,被害人并不相信上诉人肖松是警察份。

仅仅以声称自己的派所的,一审法院便认定上诉人肖松存在“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形,而判其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明显罪责刑不相适应。

综上,辩护人认为,本案不应适用“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加重节,应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量刑。完毕。”方轶

“现在由检察员发言。”审判

“审判,审判员,我们认为,对于“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认定应当从字面理解,只要面的两个条件即可:

第一个条件是行为人实施了抢劫犯罪行为,第二个条件是在抢劫犯罪中有冒充军警人员的意思表示,而无论冒充行为是否足以使被害人或其他人相信其是军警。

到本案,上诉人肖松称自己是警察,并以暴力威胁手段抢劫被害人财,其行为应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加重节,应在有期徒刑十年以上量刑。一审法院量刑适当,请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女检察员

“检察员可以回应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审判

“好的,针对辩护人的辩护,我们主要发表以几个观:首先针对“冒充军警人员抢劫”不应限缩解释,应该照字面意思行解释才能最大程度的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财产安全。

另外,上诉人肖松冒充警察抢劫的行为造成了警察形象和声誉的损害,理应从重罚。完毕。”女检察员

“辩护人可以回应检察员的发言。”审判

据检察员的意见和回应,辩护人发表以辩护意见:

第一,从刑法解释学的角度来看,对一个法律条文中并列规定的几项容,应行同类解释。

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抢劫罪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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