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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是从诈骗罪中分解
来的罪名,属诈骗类侵财犯罪,
有诈骗犯罪以骗取财的基本构成特征,两罪的关系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同时
犯了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但
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关于‘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的规定,本案不能
照诈骗罪论
,而应当
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要求,适用合同诈骗罪……”
我说话算数
“从两罪的构成要件上看,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主要有以
区别:
首先,诈骗罪侵犯的客
是单一客
,即公私财产所有权,在刑法分则中位于侵犯财产类犯罪之中。而合同诈骗罪侵犯的客
是复杂客
,不仅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而且侵犯了国家的合同
理制度,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因而排列在刑法分则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的第8节 扰
市场秩序罪之中。
其次,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都可以由自然人构成,但是
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罪的主
可以由单位构成,而诈骗罪的主
只能由自然人构成。
最后,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虽然在客观方面都是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使他人上当受骗,自愿
财
,但是合同诈骗罪必须是利用合同,即以签订、履行合同为手段,骗取他人财
;诈骗罪则对诈骗的手段没有限定,只要行为人采取欺骗手段骗取他人财
的,均可构成。
由此可见,合同诈骗罪是一
利用合同
行诈骗的犯罪,诈骗行为发生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行为人非法占有的财
,是与合同签订、履行有关的财
,这是此罪区别于诈骗罪的主要特征。
本案中,被告人耿志轩以
好未来公司的名义分别与十二名被害人等人签订顾问协议,许诺如办不成
国签证,再如数退还钱款。
耿志轩签订的顾问协议,表面上是一个咨询
质的协议,实质上却是一个代办
国签证
质的委托代理合同。
这
协议,
有一定的代理服务
容,并
现了一定的市场经济活动
质,利用这
合同实施的诈骗犯罪严重扰
了正常的代办
国签证的市场秩序,因此应认定为与经济活动有关的合同。
耿志轩的诈骗行为发生在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之中,骗取的钱款正是合同约定的报酬标的,在没有为被害人办成
国签证的
况
,携款潜逃,可以认定
有非法占有目的,因此耿志轩的诈骗行为,应构成合同诈骗罪。”
审判
,旁听席上的众人静静的听着方轶的发言,其实他们不是听懂了方轶的法律专业词汇,甚至有些人已经开始打哈欠了,他们在等待最终的判决结果。
“二、对耿志轩的诈骗行为不应适用1979年的刑法,而应适用1997年刑法。
被告人耿志轩诈骗行为发生在一九九六年,案发时1997年《刑法》尚未颁布实施,因此对耿志轩的诈骗行为有一个适用新法还是旧法的问题。
本案中,被告人耿志轩作为
好未来公司的实际负责人,以单位名义,利用合同实施诈骗行为,所得赃款用于单位,应当属于单位犯罪。
据《最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
应用法律的若
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对单位犯诈骗犯罪数额在20-30万元以上的,依照1979年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据1979年《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
数额
大的,
五年以上十年以
有期徒刑。耿志轩诈骗数额为30万元以上,应在五年以上十年以
有期徒刑档次
酌
判
。
但是
据1997年《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骗取对方当事人财
,数额
大或者有其他严重
节的,
三年以上十年以
有期徒刑,并
罚金;数额特别
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
节的,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
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
人民法院、最
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
应用法律若
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规定:诈骗公私财
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
大”、“数额特别
大”。
据本省《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规定,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
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和基准刑(1)诈骗公私财
,犯罪数额达到“数额
大”七万元的。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和基准刑,(1)诈骗公私财
,犯罪数额达到“数额特别
大”五十万元的。
本案中,被告人耿志轩诈骗数额为三十八万元,不足五十万元,
据上述规定应属数额
大,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
有期徒刑档次判
刑罚。
据1997年《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对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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