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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5节(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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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被告单位、被告人在工商准其增加“代办产权易申请手续”项目后,对经营范围的合法产生合理信赖,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故其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审理后,合议了判决。

中院认为,被告人桂汉新、艾士才超越工商准登记的公司经营范围,未经法定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代理转让非上市份有限公司的权,在因超范围经营被行政罚后,以增加“代办产权易申请手续”的经营项目为由继续超范围经营,在有关行政执法门指其无权经营后仍不停止该经营活动,其行为属未经批准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扰国家证券市场,且犯罪节特别严重,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二被告人为非法经营证券业务而设立公司,且公司成立后以非法经营证券业务为主要活动,故不能以单位犯罪论,应当认定为自然人犯罪。公诉机关关于本案系单位犯罪的指控不当,应予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

一、被告人桂汉新犯非法经营罪,判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罚金人民币三百二十万元。

二、被告人艾士才犯非法经营罪,判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罚金人民币三百二十万元。

三、二被告人违法所得之赃款予以继续追缴。

一审宣判后,二被告人以代理转让非上市份公司权不属从事证券业务,未超范围经营,没有犯罪故意为由,向省院提了上诉。目前案件二审尚未开

一审宣判后,有人向被告人家属推荐了京城的律师,后来被告人家属拿不定主意便找来了在公司作法务总经理的桂总(桂总与被告人桂汉新有些亲戚关系),让他帮忙,桂总也不想得罪人,便主意请几位专家论证的定问题,然后确定律师的人选,于是便有了这次案件研讨会。

“刘律师,我有一事不明,想问您。”方轶对面的一位本地姓王的律师率先发言。

“您说。”刘律师很客气。

“二被告人设立万利投资有限公司一开始不是打算正经的投资业务吗?法院为什么会认定二被告人为非法经营证券业务而设立公司?”王律师问了另外四位专家心里的疑问。

“是这样的,在里面有个小曲。二被告之前设立公司时,有资金方承诺投资,但是后来承诺没兑现。二被告觉得个公司没业务还得报税怪麻烦的,就申请把公司注销了。

因为刚注册不到一个月,没业务,所以注销起来很方便。

但是二被告在市场上赚了一圈后,发现代办份转让可以赚钱,这时候再去找中介机构停止注销,但是注销程已走完了。

没办法,为了代理份转让的业务,二人又重新注册了万利投资有限公司。这个事我们也是在阅卷的时候才发现。

我认为,本案件的焦主要集中在:

一、代理转让非上市公司的权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经营证券业务?

二、两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

这次请诸位同行来参加研讨会,也是想围绕着这两展开讨论,听听大家的建议。”刘律师说着,看向桂总,后者,表示对他所说的认可。

方轶面无表,但是心里却活动开了:之前提供的材料有瑕疵,这是刘律师想混淆视听故意搞的,还是律师助理心搞错了!一开始就搞了这事,这研讨会开的……有意思。

众人听完刘律师的话后,开始开动大脑,其实刘律师总结的本案焦问题,大家之前就已经意识到了。

“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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