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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8节(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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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小民虽未得到数额大的钱财,但其在抢劫过程中致被害人轻伤,属于犯罪既遂。据此,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刘小民犯抢劫罪,判有期徒刑六年,并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一审宣判后,刘小民以其是向韦选借钱,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其行为构成易罪为由提上诉。

刘小民的刘小看到弟弟被判了六年,对之前的律师十分不满,于是找到了李明博。

李明博家与刘小家住在一个小区,她想请李明博为弟弟辩护,但是李明博去看守所会见了刘小民,了解了全况后,认为这案二审被驳回的可能极大,但是刘小不认可。

后来也不知是谁告诉她,李明博与方轶认识,而且关系不错,让她找方轶再咨询

方轶当年在县里执业时,差不多县里人都知他,刘小自然也听说过方轶,她琢磨着说不定方轶有办法,就这样她跑去磨李明博,李明博实在没办法便打电话给方轶,约好时间后二人跑来了万华联合律师事务所,找方轶咨询。

见方轶放了判决书,刘小看向他:“方律师,您说我弟弟这案能改判吗?”

“您弟弟向韦选借款一百五十万元,以自己的房产抵押,您弟弟到底有没有房产?”方轶看向刘小

“他哪有房产抵押啊!这么大的人了,要是有房早就娶媳妇了,还至于一天到晚的去赌?没有,他绝对没有房产。”刘小晃着脑袋回

“方律师,一审时检察院认为,刘小民违背被害人的意愿,行书写借条并无报酬帮被害人讨务,系采用暴力手段迫他人易,且节严重,刘小民的行为构成易罪。您说二审法院有没有可能改判刘小民易罪?”李明博问

这也是之前刘小问过李明博的问题,现在他当面提来就是想让刘小听听方律师是怎么解释的,是否与自己解释的不一样。

“我不这么认为。被告人刘小民主观上本不易的目的,客观上实施的也不是易行为,而是以借款为名行抢劫之实,刘小民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方轶想了想回复

“为什么?”刘小

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卖商品、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节严重的行为。表现形式主要有三

第一,在他人不愿意买卖商品、不愿意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迫他人买卖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

第二,迫他人以非正常的方式买卖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

第三,迫他人以不公平的价格买卖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

易罪与抢劫罪在构成条件上有一定的重叠,这两个罪名在客观方面都表现为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均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和人权益。所以有时候在司法实践中,两罪不是太好区分……”方轶的话尚未说完,刘小了。

“方律师,您说的太专业,我听的不是太懂。区不区分的,我不关心。您能否说的直白。”刘小一脸懵的问

“这么说吧,本案中,被告人刘小民将被害人韦选骗到小旅店,当场使用暴力手段,行向被害人韦选借款一百五十万元,并迫韦选当场筹借分款项。

虽然刘小民书写了借条,并书面承诺无报酬替韦选讨债,形式上有一定质,但并不符合易罪的构成要件,不能认定为易罪,反而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抢劫罪。我之所以这么说,原因有三:

第一,借款行为不属于易罪中的‘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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