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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3节(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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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明先将索赔材料与j报材料分别给相关门后,投资开发公司的农传青才联系他,在此过程中盛明并未告知农传青,其已经向相关门j报项目违法、违规。

也就是说,盛明并没有直接向投资开发公司以举报为条件,行所谓的“威胁、要挟”。

2、投资开发公司得到盛明j报的信息,不是来源于盛明主动告知,更不是盛明附条件地向其提索赔。

投资开发公司为了解盛明的真实意思,主动约见盛明。

盛明在见投资开发公司的农传青后才将j报信和索赔材料给他。也就是说,将j报信与索赔材料联系一起是投资开发公司主动行为的结果,在见到盛明之前,投资开发公司就已经有了这个想法。

3、盛明与投资开发公司谈判是一个民事谈判过程,谈判的结果不是敲诈勒索的结果。

盛明一开始并不同意签订承诺书,经过谈判,投资开发公司再三保证不会让人知,并称大家都要遵守承诺后,其才签署的承诺书。

投资开发公司以资五十万元换取盛明同意停止对项目违法、违规的jb的承诺。

而投资开发公司的农传青的证人证言也称:之所以让盛明在不利于他的承诺书上签字,是为了一旦盛明拿到钱后仍j报,可以利用承诺书向有关门j报他的不法行为,用承诺书保护企业的自利益。

由此可以看盛明签订承诺书,完全是于民事谈判的结果,而投资开发公司却是以制造盛明敲诈勒索的证据为目的而要求其签订的承诺书。

4、盛明事后的表现也现了其索赔行为不符合敲诈勒索的特征。

盛明发现承诺书对己不利后,他要求退还已索得的二十万元时,被投资开发公司拒绝。这也表明,盛明的初始索赔意图并不以举报为手段和条件。因此,盛明的行为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客观行为特征。

综上所述,本案中,盛明向相关门提j报信,反映投资开发公司在项目开发过程中存在的违规、违法行为,属于正常的xf行为。其与投资开发公司就索赔行的谈判,是正常的民事行为。故盛明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完毕。”方轶回应

……

盛明的案在当地引起了不少的轰动,此前大报小报和网媒都报过,所以当地媒对该案的关注度还是的。

说起来这还得归功于投资开发公司,原本投资开发公司想用这个案在当地立威,让老百姓知投资开发公司的钱不是那么好拿的,所以对媒推波助澜,给这案造了不少势。结果投资开发公司算到了开,却没有猜中结尾,巧成拙了。

法院的大门外,有不少当地的记者正围着被释放的盛明采访,后者非常激动,没有废话连篇的谢,只有实话实说的委屈。

中院认为,虽然上诉人盛明以要挟为手段索赔,获取了额钱财,但上诉人的索赔是基于在房屋拆迁、坟墓搬迁中享有一定的民事权利提的,故认定上诉人有敲诈勒索罪构成要件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故意,证据不足,不能认定上诉人有罪。

上诉人及辩护人提无罪的辩解和意见,予以采纳。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撤销原判,宣告盛明无罪。

方轶和云乔原本打算开完就开车回去,但却被盛明和包丽两拉住了,他们要请方轶二人吃饭,以示谢。云乔的律师证是在开前一周拿到的,所以这次她也跟着来开了。

次日一早,网上和报纸上刊登了盛明的案的裁判结果,方轶的名字再次走大家的视线。

……

夏日的早上并不清,太上班太早,很快大地就了炙烤状态,走在柏油路上只,烤的人不过气来。

周颖了带空调的公车后,撑起遮伞,快步往写字楼里走去,在电梯里正好碰到了乘电梯从地停车场上来的杜庸。

年底拿到奖金的杜庸换了一台新车,本来孟广达等人以为杜庸会换一台好一些,上档次的轿车,但杜庸只是把旧车卖了,换了一辆新捷达王。用杜庸的话说,这实抗造,而且维修起来费用也低。

“杜律师,昨天老谢给了我一个隔市的刑事案,案比较简单,我刚拿到没见过当事人,要不我转给你吧,我没有车,去一趟隔远的……”周颖看向杜庸。

“律师费多少钱?”杜庸顺嘴问

“不多,律师费二万元,外加二千元差旅费,你要是同意,回我找老谢变更主办律师。”周颖回

“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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