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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6节(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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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还真有货

“嗯,我说的不一定对哈。有没有可能本案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曹永正略一思索说

“哦?说说你的理由。”方轶觉得这样讨论问题,可以开拓思路,对大家考虑问题很有好

“我的理由是:被告人严玲殴打女儿丘愉是于为了教育好女的善良动机,被告人严玲也一直供述打女儿是为了让其学好,有息,为自己争气。

综合全案看,被告人主观上既没有伤害被害人的故意,也没有待被害人的故意,对于女儿丘愉不能承受如此严重的殴打罚,可能造成伤亡后果属于应当预见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所以我觉得被告人有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曹永正解释

“嗯,有一定的理。杜律师呢?”方轶看向杜庸。

“我认为,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没有问题。理由是被告人严玲对女儿有伤害的故意。

一般来说,父母为教育女而实施的罚惩戒行为,从主观上讲,系于善良动机,并不有伤害女的罪过,但当惩戒行为超正常程度,发生了导致女死亡的严重后果时,就可能构成犯罪了。

本案中,从被告人的客观行为表现来分析,在不足三十个小时,被告人使用挑衣杆和钢板尺等多次重复打击被害人位,致使被害人的面、颈、躯及四肢的组织损害已占其表总面积的百分之三十。

被告人作为心智健全的成年人,明知年幼的女儿肌肤、抗击打能力低却有意识地在相当的一段时间实施足以损害丘愉健康的行为,其主观上有伤害的故意,被告人的行为已超了正常教育、惩戒女的一般罚打骂行为的限度。

另外,从被害人受伤的位、范围和程度等况分析,被告人主观上对其殴打行为给被害人表造成的伤害不可能视而不见,没有认识,因此,不能就此认定被告人对被害人受伤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有预见而轻信可以避免的过失心态。

由此可见,被告人对殴打致伤被害人存在一定的伤害故意,至少主观上是放任的态度,而对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则是应当预见而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的过失,因此,本案符合故意伤害(致死)罪主观方面的要求。”杜庸摸着

他的意思很明确,被告人有伤人的故意,但是没有追求被害人死亡的故意,否则就不是故意伤害罪了,是故意杀人。

“那针对老孟说的待罪呢?你有什么想法?”方轶对杜庸的发言很满意,但是表面上却没表现来。

“我同意周颖的观,本案不构成待罪。但是我的理由与她不同。

待罪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成员,经常以打骂、冻饿、迫过度劳动、有病不给治疗、限制自由、凌辱人格等手段,从行摧残、神上行折磨,节恶劣的行为。

我觉得曹律师刚才说的一句话非常对,被告人殴打被害人是于为了教育好女的善良动机,被告人也一直供述打女儿丘愉是为了让女儿学好,有息,为自己争气。

由此可见,被告人在主观上,主要是于关而非嫌弃被害人,不有为使被害人上、神上受到摧残和折磨而待被害人的故意。

在客观上,被告人的殴打行为既可以是故意伤害罪的手段,亦可以成为待罪的手段,但是待行为要求备对家成员上和神上的摧残、折磨必须有经常、持续,且须达到节恶劣程度才能犯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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