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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大发公司’经营的业务来看,大发公司的经营方式符合《典当
理办法》中关于典当行的特征,即‘当
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
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
抵押给典当行,
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
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
的行为’。
从典当行为的本质看,典当行应当属于金
机构。由此,被告人违法成立实际从事典当活动的‘大发公司’,在形式上符合擅自设立金
机构罪的构成特征。
所以我觉得被告人赖
星的行为有可能会构成擅自设立金
机构罪。”说完后,程都放
手中的材料,看向杜庸。
“嗯,能够独立、主动的思考案
,值得表扬。一开始我也这么考虑过,但是后来我把这个想法给否了。”杜庸靠在椅
上微笑着说
。
带徒弟最怕人云亦云,师父说什么徒弟就说什么,徒弟自己不会独立思考。师父的话也不见得百分之百都对,所以徒弟要想青
于蓝而胜于蓝,必须有自己独立的想法,主动的去分析案
,学习师父分析案
的方式,但是又不能拘于此。
程都能说
这么一番话,杜庸很
兴。
“师父,您为什么要否了这个想法?这个思路有什么问题吗?”程都不解的问
,在他看来自己的想法有理有据,没有什么问题。
“你说的虽然有一定
理,但是《刑法》规定擅自设立金
机构罪的立法本意却并非这么简单。
该罪不要求有金
业务的
开展,
罚的只是单纯设立行为,但《刑法》之所以将此
单纯设立行为直接认定为犯罪,在于该类行为对金
安全
有潜在的严重危险。
从这一
上分析,如果设立行为构成擅自设立金
机构罪,本质上必须对金
安全产生潜在的严重危险,如果行为不可能对金
安全产生严重危险,则不能构成该罪。
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的字面规定,似乎只要行为人实施了非法设立金
机构的行为,就可构成擅自设立金
机构罪。但在
案件中,对符合该罪构成特征的行为要认定构成该罪,还必须在
节上认定行为是否可能对金
安全产生严重的危险。
是否构成擅自设立金
机构罪可以从两个方面
行分析,即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
程、营业地
等。
因为在实践中,行为人设立的所谓金
机构之所以非法,仅仅是因为欠缺有关国家主
门的批准要件,而其他要件往往是基本
备的,如此才可能使一般社会公众产生信任,否则也不会有人与其发生金
业务往来。
第二个方面(实质要件),行为人非法设立的机构是否
备开展相应金
业务的实质能力,包括资金实力、专业人员等。
如果不
备开展相应金
业务的实际能力,就没有可能面向社会开展有关金
业务,更谈不上有严重危害金
秩序和金
安全的危险。
本案中,被告人设立的‘大发公司’,仅是被告人自行在批发市场
租用的一间房屋挂牌营业,
本就没有履行任何包括最基本的在工商
门注册登记的审批手续。
‘大发公司’既没有冠以典当或其他金
机构的名称,也没有公司章程和相应制度规范;
据在案证据显示,该“公司”没有足够的运营资金(所贷资金均为业务往来中临时借用),开展的业务极不规范(有关押车贷款协议均为手写),也没有足够的专业从业人员(仅被告人一人,且被告人不
有专业金
知识背景)。
综上,‘大发公司’并不
备《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的金
机构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尚达不到足以威胁金
安全、破坏金
秩序的危害程度,所以不能以擅自设立金
机构罪论
。”杜庸解释
。
你永远有机会
“哦,也就是说这类金
犯罪,在表面看上符合《刑法》规定的罪名要件,构成犯罪,实质上不一定就真的构成犯罪,还要分析实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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