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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
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本案被告人的行为显然不符合上述前两
形。
第三
形中的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是指通过银行账
的资金转移实现收支的行为,即银行接受客
委托代收代付,从付款单位存款账
划
款项,转
收款单位存款账
,以此完成经济
之间债权债务的清算或资金的调拨。
据此,被告人的行为不属于上述第三
形。
另外,被告人擅自以未经注册的公司名义从事质押贷款业务,虽然属于从事非法金
活动,但其行为扰
的是金
理秩序,而不是市场秩序,故不属于上述第四
规定的
形。
综上,本案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请法院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完毕。”杜庸发表完辩护意见后,将手中的a4纸放在了辩护席上。
“公诉人可以回应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片刻后,审判
说
。
“好的,针对辩护人的辩护,公诉人主要发表以
观
:
我们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的其他扰
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理由如
:
一、既然《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将非法从事“经营证券、期货、保险及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纳
非法经营罪的
罚范围,就表明了立法肯定该行为侵害了市场秩序的立场,据此,亦可将其他非法金
活动视为侵害市场秩序,这是符合立法本意的。
二、虽然非法金
活动直接侵害的是金
理秩序,但从广义上讲,金
理秩序亦包
在市场秩序外延之
,且从分则规定看,二者均属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一章。
综上,以被告人的行为扰
的是金
理秩序而非市场秩序从而否定其构成非法经营罪的理由不能成立。完毕。”男检察员回应
。
b计划
听了检察员的回应,杜庸突然意识到自己犯了一个错误,金
市场也是市场,将金
秩序与市场秩序分开理解有些不妥。大意了!不过好在还有b计划。
“辩护人可以回应检察员的意见。”审判
面无表
的看向他。
“
据检察员的辩护意见和回应,辩护人发表以
辩护意见:
虽然本案被告人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的
形,但
据上述法条规定,只有‘扰
市场秩序,
节严重的’才构成非法经营罪,本案被告人的行为未能达到‘
节严重’的程度,所以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理由如
:
二零一零年,最
人民检察院、公安
联合印发的《关于公安机关
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
简称《标准二》)将《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个人犯罪追诉标准规定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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