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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卷阅读4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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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袁晟的惨叫声在虚空中回响,“老大,别打...”

☆、林华坤案审

Z市人民法院。

双方白化的辩论阶段。

原告辩护律师陈秋娆,“郭志超于20XX年3月20日2030分在Z市教育东路权记砂锅粥店用酒瓶袭击林华坤,造成林华坤脑震,证据确凿,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的,应三年以有期徒刑。”

“故意伤害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结果的发生。在一般况,行为人事先对于自己的伤害行为能给被害人造成何程度的伤害,不一定有明确的认识和追求。”被告辩护律师严靖曦竖起手指说:“第一,我的当事人并没有携带任何伤及械权记砂锅粥店;第二,林华坤曾经伤害过我的当事人,在粥店言语上刺激和中伤的我的当事人,致使郭志超作不理智的行为。属于过激反应,不能构成故意伤害。”

“故意伤害罪主要件是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原告辩护律师打量着被告人郭志超,“被告年满十八岁,案发当天状态清醒,经法医鉴定没有神病史,有足够理由相信被告在知自己的行为会对被害人林华坤的造成伤害。”

被告辩护律师严靖曦数着手指,“故意伤害罪就结果的严重程度而言,则有3形态,即轻伤、重伤或死亡,是不是?”

原告辩护律师表示同意,“是的,本案已经构成林华坤轻伤。”

“如果没有造成轻伤以上的伤害如没有达到伤害等级或虽达到等级却属轻微伤,则不能以故意伤害罪论。”严靖曦扬了扬手中的医学鉴定报告,“林华坤只是轻微脑震,本算不上轻伤。”

原告律师陈秋娆微微侧盯着严靖曦,“故意伤害罪立案标准据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故意伤害他人,应当予以立案,不需要达到轻伤以上标准。”

“算不算轻微刑事案,这还有待商榷。”严靖曦把郭志超的病历给法警,“审判,林华坤于是20XX年1月24日行侵犯了我的当事人郭志超,我的当事人在无法申诉的况才作不理智的行为。”

“无论我的当事人在此案前作任何违犯行为,并不能作为洗脱被告犯罪行为。”陈秋娆摊了摊手板,“更何况仅凭病历无法证明我的当事人侵犯了郭志超。”

“那个死人醉了我,了那些事!”郭志超因为激动而脸泛红,指着林华坤骂,“害老住了三天医院,用酒瓶砸你已经算便宜你了!”

不该说的都全说了,严靖曦狠狠地剐了郭志超一,手指在前划过,了一个“闭嘴”的动作。

“一夜夫夫百夜恩。”林华坤怪气地说,“那天你不是死了么?今天反过倒说老你了,还砸了老的,这笔账看我怎么跟你算!”

“你TMD浑!谁,你说谁了!”郭志超激动得几乎要扑被告席,法警死死地住他。

“说你啊!郭志超,我说的就是你!”林华坤抚着缠着白纱布的额,“哎呀,好疼!说不定有什么后遗症,你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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