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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二三章 农业合作社(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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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

也就是说,齐国的农税,只有阁政府明面上规定的税率,地方政府不得加派、加征,以及增加其他各杂税。

齐国农税的计税依据,分为以:一,常年产量计算的农业收,它是农业税的计税产量,不是实际产量,五年调整一次;二,产品收计算的农业收,主要是农林牧产品的计税依据,对列举的农林牧产品,产品的收计算确定农业收。整个计税模式,简单明了。

大明的税赋大分为两分,一类是田赋正税,照每拥有的田地面积来算,不过还要算上加耗(粮的损耗和税银的重铸都会产生损耗,大概另加征7),洪武年间,征收总量固定在2700万石左右,并且成为定额,这个数字终明一朝,都没太大的变化。这么算来,大明的田赋在历朝历代都不算的。

穷苦的洪武皇帝初衷是好的,尽可能降低民的负担。但造成的恶果也显而易见。田赋作为国家的重要收来源在数百年间不能变化,但政府的各项开支不可能保持不变,民间的生产力也一直发展。那么官府自然就会有其他方式来向百姓伸手要钱而且这方式更加不受制度所约束。

大明田赋的另一类就是役银。田赋收均需解运至京,役银便成为地方政府的行政经费。皇帝和各衙门的各项额外开支,也通常通过“坐办”的形式摊派到地方,转化为额外的役银。使得各级官僚上其手,层层摊派。役银被摊派到田赋之中形成的附加税多达二十余名目。

这么算来,大明的农税征收比率通常是在30左右,甚至一些地区会达到40-50,再加上地主乡绅的盘剥和压榨,大明的农人负担极为沉重。

另外,大明田赋的征收范围并不仅限于耕地。桑树、果园、鱼塘、林地,甚至是琼州府的棕榈树都被计了征税范围之,这也算是印证了什么叫普天之莫非王土。考虑到朝廷并不需要这些五八门的产,因此经营桑树、果园、鱼塘这些产业的农民在纳税时也同样是用谷来缴付。

大明的农税在整个财政收中占比近八成,而商税却只有可怜的两成。而且,大明农税征收也是趁逐年降的趋势。在万历年间,大明尚能征收农税折算白银2000万两、工商税220万两、杂348万两,合计财税收26526万两。到了崇祯年间,财政收降至400余万两,崇祯十七年更是只有几十万两。

齐国去年的财政收就突破了一千二百万汉洲银元,折算白银约1500万两,而汉洲的人规模才不过五百万。

齐国的财政收如此之,依赖的并非传统农税征收,而是大量的商税,以及政府控制的厂矿商社上缴的大利。在去年总的财政收中,农税只有区区两百三十万汉洲银元,占比不到两成。

因而,齐国的皇帝和阁才发布诏令,将农税征缴比率从15调至12,这财政损失,对于逐年增加的商税和企业上缴利而言,可谓是微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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