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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9节(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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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自行辩护。”审判心中虽然不想让胡猛说话,但是程序上必须得完整,只得如此。

“我不同意他们的意见,我们公司与借款人之间是民间借贷关系,只不过利息,有手续费而已……”胡猛吧吧的说着,审判见他说的差不多了,直接打断了他的发言。

“被告人胡猛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审判不耐烦

半山给方轶递了个神,那意思该你上场了!

“审判、审判员: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胡猛并未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理由如

一、被告人胡猛并未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骗取借款人钱财

首先,本案被告人运营公司过程中并未通过虚假宣传等方式,诱使或迫使借款人借款。案卷材料显示,借款人及平台工作人员均表示平台仅使用了“无抵押、不上征信、放款快”等宣传用语,且平台在借款界面已明确告知借款人包括借款金额、服务费、借款期限、到期还款金额及逾期费等容,在放款之前,经过“借款协议确认”“借款数额确认”两确认手续,在最终确认之前,借款人均可选择接受或放弃借款。

其次,本案并未以“砍息”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关系。“路贷”中的路是以借款为幌,通过设计路,制造虚假的给付痕迹,以欺骗的手段收取各名目的费用,最终达到非法占有借款人财产的目的。

回到本案,被告人在经营公司期间既没有在借款时制造虚假的给付痕迹,也没有故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或者以其他手段恶意垒债务等方式形成虚假的债权债务关系。辩护人认为,不能因为收取六百二十元的服务费折算后的利息超,而就认定其有“砍息”路。

二、本案被告人主观上不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路贷’本质上是以借贷为幌实施的诈骗行为,借资金方最终目的并非收回本金并获取利息,而是为了非法占有借款人远超过本金、利息的财

本案被告人放贷金额和借款金额一致,其追求的就是借款人支付超利息,在借款到期时,主动联系借款人要求还本付息,其想要获得的不过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超利息。

现实中,绝大分民间借款的利息本就比银行的贷款利息,而且收也比银行等金机构难度要大很多,不应仅考虑其相对超的利息,还应考量债权无法实现的风险。

本案中被告人收取的利息确实超了法律保护的范围很多,但不能以利息就认定为“路”。被告经营的公司的目标客(借款人)基本都是征信极差的一类群,被告人借款项也要承担本金全损的风险,公诉人提供的证据亦能够证实平台有很的坏账率(超过百分之十五),因为被告人经营的公司对于借款人本就没有实质的制约,说的通俗就是在撞大运。

本案被告人作为公司的实控人,基于行业的特和风险选择相对应的收益率,在借款人认可的条件有偿放贷,其目的并不是要非法占有他人财

三、借款人对利息是明知的,不存在陷错误认识的

据《刑法》关于诈骗罪的规定可知,诈骗罪构成的心要素是借款人因受骗陷错误认识后分财

因此,辩护人认为,本案不仅要审查被告人主观上是否有“非法占有目的”,同时,也要审查借款人是否存在“陷错误认识而付财”的客观况。

路贷”不仅要求放贷过程中存在“路”,而且要求“路”是被告人取得财的关键手段。

实践中,“路贷”的常见犯罪手法和步骤包括但不限于以形:

1、制造民间借贷假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以“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公司”“咨询公司”“担保公司”“网络借贷平台”等名义对外宣传,以低息、无抵押、无担保、快速放款等为诱饵引被害人借款,继而以“保证金”“行规”等虚假理由诱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签订金额虚的“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会以被害人先前借贷违约等理由,迫使对方签订金额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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