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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8节(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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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老板)宣读起诉书。”审判看向刘老板。

刘老板把起诉书读了一遍,所说的容与之前方轶了解到的况差不多。刘老板指控被告人良友犯侵占罪。

“被告人良友,刚才自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你听清楚了吗?指控你犯什么罪?你对起诉书指控你的犯罪事实有无异议?”审判看向坐在被告席上的良友。

“我有异议,我并没有侵占他的财产,当时仓库的不锈钢油灰刀被盗后,我已经向刘说明了况,而且我愿意赔偿他的损失,但是他不同意……”良友辩解

……

这个案的事实双方均认可,争议的焦是定问题,所以前面的程序走的比较顺畅。

“本案事实已经调查清楚,法调查结束,现在开始行法辩论。法辩论主要围绕未被法认证的争议事实和据事实应该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行辩论。

自诉人发言。”审判

“我持之前的意见,请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侵占罪。”刘不知该怎么说,之前他咨询律师时,因为舍不得钱,律师也没跟他说太多,只给他起草了一份刑事自诉的起诉状。

“被告人自行辩护。”审判觉得自诉人和被告人都没有多少法律知识,让他们说多了也说不到上,扯来扯去的浪费时间,更没指望着二人说多专业的辩护意见。

“我认为我不构成犯罪,我没拿着他的货不给他,仓库的货被盗了,一开始我真不知是我儿的。我说赔钱,但是他不同意……”良友发表辩护意见。

“被告人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审判说完已经开始收拾桌上的案卷了。

“审判、审判员: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良友虽然有‘代为保他人财’的主份,但不有‘拒不返还’节,良友的行为不构成侵占罪。理由如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一款规定,将代为保的他人财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是侵占罪。

据上述规定,代为保他人财和拒不退还,是构成侵占罪的两个重要条件。

构成侵占罪要求行为人对他人的财存在代为保事实。

本案中的代为保关系产生于加工承揽合同,即承揽人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付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合同分两:第一是加工的原材料由承揽人自己选用;第二是由定作人提供。

在第一,定作人不负责提供原材料,承揽人先行支付购买材料费用,对自己选用的材料享有所有权,对于利用该材料加工完成的工作成果,若承揽人不将其付给定作人,不成立侵占罪,只构成民事上的违约。

在第二,定作人提供原材料,原材料被付给承揽人之后并未发生所有权转移,承揽人只是享有照合同目的使用原材料的权利。

在该,承揽人负有返还利用原材料加工完毕的工作成果的义务,此时原材料就于代为保的状态,拒不返还便属于侵占。

本案中,自诉人刘与被告人良友之间存在加工承揽合同,就其合同约定容属于上述第二承揽模式。从形式上看符合侵占罪代为保的条件。

但综合全案看,被告人良友不有‘拒不退还’的节。

认定行为人‘拒不退还’,要求行为人主观上不想退还,客观上以实际行动表明不退还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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